无证醉酒驾驶怎么处罚

曾扬 1172分享

  随着车辆普及率的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尤其酒后驾驶的行为越来越多,那么你知道无证醉酒驾驶有什么处罚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无证醉酒驾驶处罚方法,来欣赏一下吧。

  无证醉酒驾驶处罚方法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3)特别声明: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b)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1)、(2)的情形处理。

  酒后驾驶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肇事后报警处理如何认定

  第一,从性质认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法及相关国务院条例规定了逃逸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交通肇事是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造成的,但逃逸则反映出行为人对事故后果危害性继续存在和扩大的心态,至少应该说是一种放任,属于主观故意的范畴,是不能被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完全包涵和吸收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又逃逸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量刑幅度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立法精神,肇事后不逃逸,主动报警接受处理是肇事行为人法定的义务。

  第二,从刑法处罚上看,《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也体现出了对包含肇事后未逃逸,主动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若再将肇事后未逃逸,主动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视作为自首,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则是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对于同一行为作重复评价。

  第三,将未逃逸现场,主动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不视为自首,不会产生刑罚处罚效果不佳之虞。首先,这种行为虽然不能视作为自首这一法定量刑情节,但在具体办案实践中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对于那些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尽力挽回损失,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仍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其次,在逃逸后又向司法机关投案交代的,虽然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但这种自首是在逃逸加重量刑的前提下的自首,是先加重后再行相对从轻、减轻,相对于肇事后未逃逸,主动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刑罚还是相对较重,不存在有失于公正公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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