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名词解释_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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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信息一般包含案号、案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而又广泛的诉讼权利,而且在行使诉讼权利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起诉的权利,并且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全部承认、部分承认、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各种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开展辩论,阐明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传唤证人、进行鉴定和勘验的权利;经过法庭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用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如果认为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时,都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诉讼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权利;法庭辩论终结时,按照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最后意见的权利;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外,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裁判发生效力后,享有权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如果认为确有错误,都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_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法律界定:

  当事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就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人。

  在实体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定义下,确定当事人或者是以实体法为标准,或者是以判决所认定的利害关系人为标准。但是,根据程序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应当在诉讼开始时就加以确定,诉讼主体地位不应当依其是否为实际的利害关系人而定,是否成为当事人也无须等到法院审理案件之后确定。所以,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具体来说,它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告只要是“明确的被告”即可。

  称谓

  民事诉讼是在利害关系相互对立的两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但由于审级和诉讼程序的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称谓也不完全相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其中既包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债务人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分别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分别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_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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