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体检信息

吴泽1149分享

考生应提前认真阅读体检须知和熟悉有关体检标准,并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随时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与考生联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务员面试体检,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

公务员面试体检信息

公务员面试体检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体检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2张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2.考生体检当天早上须空腹。

3.考生到达集合地点后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体检结束之前不得擅自离开。

4.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按标准收取,请考生准备500元现金。

5.请考生提前查询交通路线,适当安排路途时间,注意交通安全,并按时到场。

公务员面试体检信息

(一)体检对象

根据《广东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考试总成绩,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招录人数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以及笔试、面试任一科目缺考者均不能列为体检人员。

(二)体检时间

2020年9月29日上午。

(三)体检报到

入围体检考生应于体检当天上午7:15前携带笔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到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报告厅(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

(四)体检标准

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五)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费用由招录单位承担,考生无需缴交体检费用。考生体检全程由引导员带领,体检完毕后自由解散,不再返回市委党校。为方便工作,请各位考生除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照片等必要物品外,一律不准携带其他无关物品(尤其不要带手提包、行李箱等大件物品,工作人员无法保管)。考生所携带的通讯工具等物品交体检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离开医院时领回。体检过程中,考生应将抽签序号牌挂在胸前,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和体检顺序进行体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规定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在体检过程中主动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在体检过程中与本次体检无关人员会面或交谈、未经许可离开体检现场的,取消体检资格。

(六)当场复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不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考生,如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上述项目在当天体检结束后不再安排复检。

公务员面试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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