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乘法速算技巧

成浩1254分享

在资料分析题中,计算步骤经常涉及到两数相乘,所以,想要快速解答资料分析题,提高乘法运算能力非常重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乘法速算技巧,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乘法速算技巧

1、偶数乘以以5结尾的数

如果你需要计算得是一个偶数乘以一个以5结尾的数,那就非常容易计算,让偶数除以2,另外一个乘以2即立刻能化简计算。比如说25×36,即为50×18,所以是900。再比如35×28,即为70×14等于980。这样计算是比较简单的。

2、21以内的乘法速算

所谓21以内指的是两个相乘的数保留两位之后均为21以内,这样的两个数相乘,我们一般会直接口算。方法有几种,我们一一来介绍,首先第一种是利用平方差公式来算,比如17×19,显然可以写为(18-1)×(18+1)=18的平方减1的平方,即324-1=323。这种方法要想熟练用,要求大家能够记住1-21的平方数,记熟练之后,算起来就非常方便了。比如计算13×17,显然就是15的平方减2的平方,即221。当然这种方法虽然好用,但却基于大家的记忆,因为有很多大于21的数,他的平方数是很难记住的,所以我们还要探讨其他的方法。在印度的学校里老师会交给学生一种方法,我们借鉴过来能够取得比较广泛的应用,它不仅能用在21以内的数相乘,在其他地方也有用处。

3、神奇的印度乘法

这种乘法运算有一定的应用环境,一般要求两个数都是以相同数字开头的才可以用,比如13×19,23×27等,操作起来非常简单,用第一个数+第二个数的各位数得到和,用和乘以开头数字的十倍,再加上两个数个位数的积,得到的就是结果。比如13×19=(13+9)×10+3×9=247,非常简单,再看下一个,23×29=(23+9)×20+3×9=667。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历史奸臣梳理

(1)庆父:春秋时期鲁国贵族,鲁庄公的弟弟。他惯于挑拨离间,先后杀了两个国君,后来自缢身亡。成语“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就源于此。

(2)赵高:秦朝宦官,原为赵国贵族,他与李斯逼秦始皇长子扶苏自杀,六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不久又杀死李斯,自任丞相,后又谋害胡亥,立子婴为帝,后被子婴诛杀。

(3)梁冀:东汉大臣,两个妹妹分别为顺帝、恒帝皇后,顺帝死后,于梁太后合谋,先后立冲、质、恒三帝,专横朝政20年。他掠夺的财产相当于全国半年租赋。159年,恒帝诛杀粱氏一家,梁冀自杀身亡。

(4)董卓:初为琼州豪强,汉灵帝时任州牧,凶残异常。公元189年,率兵入洛阳,毒杀少帝,另立献帝,自立太师,“挟天子以令诸侯”,后被王允、吕布杀掉。

(5)来俊臣:唐朝武则天时酷吏,因告密受宠,任中丞,后因得罪武氏诸王和太平公主,被武则天处死。成语“请君入瓮”讲的就是他和右丞周兴之事。

(6)李林甫:唐朝权臣,玄宗时任礼部尚书兼中书令。他有“口有蜜、腹有剑”之称。在任19年中,唐王政事败坏,终于酿成“安史之乱”。

(7)秦桧:北宋历任御史中丞等职。靖康二年,被金军掠至北方,不久遣归,充当内奸。他勾结党羽,专横权势,力主投降,以“莫须有”待得罪名杀害岳飞及其子岳云等抗金名将,为后人唾弃。

(8)严嵩:明朝大臣,嘉靖中任吏部尚书,官至太子太师,以其子世蕃等为爪牙,操纵国事,在任时大半军饷被他侵吞。1562年,御史周应龙,林润相继弹劾世蕃,严世蕃被杀,抄出黄金10000余两,白银200余两,严嵩被革职,不久病死。

(9)魏忠贤:明代宦官,万历年入宫。1620年,他被任为司礼秉笔太监并监管东厂,网罗死党,杀害东林党人扬涟、左光斗等正直官吏。

(10)和珅:原在清廷銮仪卫当差,因逢迎献媚,为乾隆所宠,官至文华殿大学士。乾隆死后,嘉庆帝宣布他20条罪状并令其自杀,被抄家,家产约值8亿两黄金,等于朝廷10年收入。

拓展: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正当防卫

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性质是这些暴力犯罪的话,那么,即使防卫过当,也不用负担刑事责任,是合法的,属于正当防卫。比如说,最开始说的例子中,看见女子正在被抢劫,如果防卫人在和劫匪搏斗的过程中完成劫匪死亡的,那么,防卫人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是合法的。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情形还有很多,但作为生活中这些常发性案例,也告诉我们,生活中,遇到不法行为,一定也要依法保护权利,否则也会波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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