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行测复习资料分析题指导

成浩1141分享

考生在解答资料分析题时,读懂题干信息,是我们正确答题的第一步,小编总结了近几年真题,总结出资料分析题干可分为四大类。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考行测复习资料分析题指导,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考行测复习资料分析题指导

第一类:简单题干。

这类题目在资料分析中出现的次数较多,属于比较爱考的一类题目,主要是指利用我们熟悉的公式可以直接解答的一类题目。在做这类题目时我们需要注意题干所求的时间和资料所给的时间是否一致,然后根据所考考点回顾公式,最后根据公式到材料里面查找相关数据,列出此题的式子,进行解答。

例:材料信息可知,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292.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60.97万户,其中,企业365.1万户,个体工商户896.45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0.95万户。

问题: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所占的比重约为:

此题属于简单题干的考题,首先,看问题所求的时间(2014),和材料给出的时间(2014)是否一致,显然一致,就是求现期,可以直接利用材料中的数;然后,分析该题的考点,考察的是比重,在公式中现期比重=部分/整体;最后,根据公式到材料中找到对应部分和整体的数据,列出式子为896.45/1292.5,对该式进行估算即可。

第二类:确定前提的题干。

这类题目在做题时,第一步是关键,如果第一步就错了,后面就没办法解答,所以,确定前提正确是解答这类题目的关键。

材料信息:表2014年1—5月副省级城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部分软件业务收入情况

问题:2014年1—5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同比增速最快的副省级城市,该项收入约是增速最慢的副省级城市的多少倍?

在做这道题目时,对于题目中要求确定的增速最快的城市和增速最慢的城市是需要根据具体的表格信息先确定的,只有确定了这个前提才能正确解答该题。

第三类:巧用过程量的题干。

这类题目在解答时属于偏难的题型,有部分考生容易出错。在做这类题目时,我们要仔细阅读材料当中给出的已知信息和题干要求的信息之间有什么联系,往往不能找到其直接联系,但是可以通过一个中间量来进行解答。

例题:材料信息可知,金融业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为34.5%,金融业占GDP得比重为28.4%。

问题: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为多少?

这道题目属于单看问题比较简单,直接考察比重的基本公式,只要找到对应的第三产业值和GDP的值即可解答,但是材料信息里面没有直接给出数据,都是通过金融业的相关数据给出的,那可以分别用金融业的数据来表示这两个需要的量,然后进行化简,最终就可以列为28.4%÷34.5%,对此式进行估算即可。

第四类:信息查找题干。

这类题目是最简单的一类题目,属于直接送分的题目,不需要计算,只需要读懂题干本身的意思,然后直接在材料里面找相关信息就可解答,每年都会有2道左右的题目,是我们所有考生很喜欢的,一般没什么难度。

【例】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社会惰化的是:

A.十根筷子抱成团 B.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C.人多力量大 D.三个和尚没水喝。

看到这样的一个题目之后,相信同学们会有个小疑问,题干呢?但是当我们仔细去对比四个选项的时候,很明显发现D选项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另外三个放在一起显得与众不同。那么我们再来看看题干本身:

社会惰化,是指个人与群体其他成员一起完成某种事情时,或个人活动时有他人在场,往往个人所付出的努力比单独时偏少,不如单干时出力多,个人的活动积极性与效率也会下降。这种现象,称之为社会惰化作用,或叫社会干扰、社会致弱、社会逍遥、社会懈怠。

拓展:公务员行测定义判断题示例

【例题1】沉锚效应,指的是人们在对某事做出判断时,易受第一印象或第一信息支配,就像沉入海底的锚一样把人们的思想固定在某处。第一印象和先入为主是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形式。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没有应用到沉锚效应的是:

A.一家粥店服务员为客人盛粥后总问:“加一个鸡蛋还是两个?”另一家服务员总问:“加不加鸡蛋?”头一家店日销售额总高于后一家。

B.男孩邀请心仪女生说:“出去玩好吗?”女孩觉得拒绝好像很自然,答应显得太主动,所以就说:“下次吧。”男孩认为女孩无意与他交往。

C.邻居偷走华盛顿的马被发现拒不承认,华盛顿捂住马的双眼问邻居:“马哪只眼瞎的?”邻居说“右眼,”事实上,马的两只眼睛都没毛病。

D. 你去商场闲逛,导购小姐诱导说:“反正今天是出来买鞋的,甲或者乙都很适合你气质,请选一双吧。”然后你就挑选了其中一双。

【答案】B

【解析】定义要点为为:①易受第一印象或第一信息支配;②第一印象和先入为主。A、C、D三个选项均有客体受第一信息支配的体现,只有B选项并未体现这一特征,因此答案选择B选项。

【例题2】集合行为是指一种人数众多的自发的无组织的行为。在集合行为中,个人不是独立地行动,而是与他人相互依赖、相互影响。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集合行为的是:

A.傍晚,一群人身着统一服装在空地上跳街舞

B.今年夏季,颜色鲜艳的连衣裙成为流行服饰

C.近期,一些不实的谣言在网络中被迅速传播

D.某国发生地震,一些居民抢购食物和矿泉水

【答案】A

【解析】定义中的定语是人数众多、无组织的行为。而A选项是穿着统一服装,这是有组织的行为,不属于定义。

通过上面两道题目,各位同学应当注意在后续题目练习中,看到有多个选项具有共同性而只有一个选项最为特殊的时候,可以优先关注最特殊的那个选项,可能一道题目就迎刃而解了。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刑法知识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要求他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拘役是刑罚方法。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从其性质上讲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争取通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获得假释,从而不至于终身关押。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与行政罚款是不同的。罚金是刑罚方法,它只能由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而罚款是行政处罚,它由公安机关等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只有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就是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就当然地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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