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行测考试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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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公务员制度,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公务员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

1.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干部队伍笼统庞杂。

(2)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3)管理方式陈旧单一。

(4)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2.问题的主要表现

(1)在录用工作中,只有笼统定性的政治考察,没有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

(2)干部使用上,缺少严格的任期规定,造成能上不能下、死抱铁饭碗的问题。

(3)在干部调配上,只有计划机制,没有流动机制,强调“个人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缺乏岗位责任制。职责不清、权力交叉、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的问题普遍存在。

(4)在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升降、工资、福利、退职、退休、教育、培训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规章制度,由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因而用人缺乏法制,领导部门和领导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表现出浓重的人治色彩。

(5)缺乏监督机制。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成为最大的腐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3.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了。

4.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1)不搞“政治中立”。

(2)坚持党管干部。

(3)不搞“两官分途”。

(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

5. 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就表现在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的原则。尽管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目前仍有许多问题存在,但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多表现于技术和操作层面,随着执行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公务员制度的整体完善,相信那种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环境(囊状环境)一定会逐渐形成。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范围、步骤和方法

1. 实施范围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 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关、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3. 实施方法

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完成人员过渡以及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1)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2)关于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3)关于非领导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拓展:公考行测复习法律关系知识点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包罗万千。有甜蜜的恋爱关系、纯真的朋友关系、诚实的买卖关系、和谐的夫妻关系等等,那么这么多社会关系中哪一类属于法律关系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具体学习一下法律相关考点---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判断某一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前提是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例如恋爱关系就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而夫妻关系就有相对应的婚姻法规范存在。

第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恋爱关系下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存在,而夫妻关系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如夫妻双方的同居权利、忠诚义务等等

第三: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法律规范的保障手段最主要靠国家强制力,因此基于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必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任意的,可以享有或放弃,但义务是强制的,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和义务又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在某种条件下有同一性,例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另外,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比较的话,权利是本位的、第一位的。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法律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

A.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保障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C.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D.国家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BCD。解析:A,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法律规范而非道德规范,错误;B,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正确;C,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别是:主体、内容和客体,正确;D,国家在某种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家向公民依法征税,此时国家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拓展:公务员考试行测科举制资料

一、科举制的内涵

科举制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社会智商、能力的培养、挑选、使用的社会性管理程序。科举制由隋代创立,1905年,开始推行学校教育,科举制度彻底被废除。

二、科举制的发展历程

(一)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隋统一全国后,隋文帝杨坚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他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隋炀帝杨广又设进士等科,以及第者任官。隋朝制度,科举考中以后一般就可以任官了。

(二)唐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

唐朝的科举制度有了进步。当时的科举考试分两类:一曰常科,一曰制举。

常科:分期考试,主要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最受重视。考试所依据的经典和题目要求常有变动。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时务。明法科规定考律七条、令三条,全部通晓者为甲第,通晓其中八条为乙第。

制举:皇帝特诏的考试,科目、时间、场所均由皇帝临时决定。制举出身也可能得到“美官”,但不如常科举受欢迎。

武则天执政时设立武举,但不如文举受欢迎。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中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三)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

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宋代“重文轻武”,所以也很重视科举考试,但后期导致选官过冗过滥。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

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

宋代的科考分为三级:解试(州试)、省试(由礼部举行)和殿试。

(四)明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是地方考试。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

(五)清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族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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