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教程:围棋规则之现代规则(2)

李婷 1172分享

  第四条 终局

  一、除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凡比赛一方弃权或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判和的对局, 也作终局处理。

  二、双方确认的终局,确认的次序应是,先由轮走方,后是对方以异色棋子一枚放于已方 棋盘右下角的线外。

  第五条 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如一日制比赛,中午须暂停等)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限。 重大的比赛,可采用封棋制度,当比赛到规定的封棋时间,而对局尚未结束。已下过子的一方应立即退场,轮下子的一方思考后,把准备下的点写在记录纸上,然后密封交裁判员。续赛时,裁判员当场启封,按所标记的位置下子,比赛继续进行。

  第六条 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二、比赛时,对局者不得有任何妨碍对方思考的行为。

  三、比赛中,对局者不得和其他人议论对局的棋势,或查阅有关资料。

  四、比赛中,对局者不得随意在赛场来回走动,观看他人的棋局。

  五、对局者应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着整洁。

  第七条 对局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读秒时,有询问已方还剩几分钟的权利。

  二、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或发现问题,有向裁判员提出意见的权利。但除 较紧迫的事件外,对局者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三、终局计算胜负时,对局者有要求纠正数子和计算胜负失误的权利。

  四、裁判员作出判决,对局者必须服从,如有疑义应通过组织程序立即向大会提出申诉。

  五、对局者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

  六、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有告诉对方棋子下在哪里的义务。

  七、比赛终局后,对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立即退场的义务。

  第八条 行棋

  一、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走二步,判连走二步者为负。 二、棋子下完后,又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判棋子放回原处,警告一次。如棋子确实是掉 落的原因,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

  三、对局中途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或者判移子有效。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移动之子有效;和棋;重下;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四、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如 双方没有能力复盘,则判和或重下。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散乱了棋局,可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如对局一方故意散乱棋局,判负。

  第九条 提子

  下子后,误将对方有气之子提取,判误提者警告一次,把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第十条 禁着点

  棋子下子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十一条 全局同形再现

  一、劫争马上回提,判回提者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二、终局时,按照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不允许以“假生”作为活棋。

  三、对双方互不相让的三劫、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二子等罕见特例,可判和棋或者重下。

  四、根据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对局者不得将其作为不能终局的理由。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 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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