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北京市监狱百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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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监狱初名京师模范监狱,由晚清法部于宣统元年闰二月初十(1909年3月31日)奏请筹建。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4月动工,同年11月10日投入使用,这是中国监狱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了解下。

  忆北京市监狱百年:关押并处决关川岛芳子

  民国期间见证了中国第一例假释犯,抗战胜利后关押并处决过日本间谍川岛芳子,跨越三个历史时代的北京市监狱,如今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至2010年北京市监狱共计收押改造罪犯5.8万人。

  北京市监狱初名京师模范监狱,由晚清法部于宣统元年闰二月初十(1909年3月31日)奏请筹建。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4月动工,同年11月10日投入使用,这是中国监狱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截至新中国成立前共关押过一万余名犯人。1994年11月8日,按照北京市政府整体规划,并经司法部同意,北京市监狱迁至原北京市收容所,现址为大兴区沐新路。

  五大臣出国考察 法部设典狱司

  清朝末年筹备立宪,光绪三十年,清政府派出了戴鸿慈等五大臣赴西方考察政治,一路受到西方各国高规格接待。回国后立即着手变革,改刑部为法部,法部设典狱司掌管全国狱政。光绪三十年后在京师法律学堂设监狱专修科,培训监狱专门人才,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小河兹次郎担任教授并草拟监狱律法。

  随着当时从日本监狱学校回国的人越来越多,要求学习西方国家,建立新式监狱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时任刑部侍郎,主张建立新式监狱,并与时任法部尚书的戴鸿慈就监狱改良、建设新式监狱进行了多次讨论。法部尚书戴鸿慈奏设京师模范监狱,并通令各省一律筹备新式监狱,这就是全国各省筹备新式监狱的开始。

  由于在此之前,中国已有部分省的省城建有模范监狱,如湖北、云南、奉天的省模范监狱已先行试办,所以,清法部在奏请建设京师模范监狱时称:“京城设立新监狱尤模范中之模范,其规模不可不宽博,其教养不可不完全”、京城为“五方之荟萃”,“观瞻范围视省城为倍宏”,由此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京师模范监狱的定位,重视程度非常高。清法部选定八旗镶蓝旗校练场作为京师模范监狱狱址。具体位置在如今的右安门内以东,陶然亭公园西,南靠城墙,地名叫南下洼姚家井。

  计划用银19万两 建京师模范监狱

  史料载,京师监狱的建设费用计划用银19万两,于宣统二年(1910年)4月开工建设。建筑由日本监狱学家小河兹次郎设计规划,工程由恒源、广恒等10家公司承建。首期工程占地东西270米,南北300米,折合123亩。

  监狱坐西面东,依次划分为三个区域。前区(东部),包括大门、传达室、接待室等;中区为办公楼及附属用房,后区(西部)为监区。监区监舍分南北两人监平行排列,每监各有5栋监房,均为扇形展开。在扇柄处建有二层瞭望楼,管控各栋监房,楼顶为瞭望台,中间二层为教诲堂,一层有惩训室。

  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清政府垮台,监狱建设只好草草完工。民国元年(1912年)5月28日,北洋政府司法部派吴承仕接收,此时幼年监的一段墙已经坍塌。整个工程已付银17万两,还有28000余两的缺口。监狱甬道和狱吏的厕所等设施都还没有建设。同年8月13日,派王元增筹办,8月18日招考看守,11月10日,监狱正式启用。

  监狱启用后,随着押犯的增加和结构的需要,又陆续进行了扩建,1914年在东、中区的南部,增设女监,1916用北围墙外的附地和新购民地,又扩建了新北监,至1919年,监狱规模和格局总算基本定型。设置5个监区,总共594间监房,其中杂居房351间,独居房243间,可容纳男女犯人共计1000余人。此外,还有可供犯人劳役作业的工厂以及教诲室、图书实验室、饮食用房等。在当时,西方监狱学者考察后,认为这所监狱是中国依照国际最高水平所建的现代监狱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犯人实行军事化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监狱对犯人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犯人按大队、中队、小队、班进行军事化编制管理,犯人的居住以班为单位分房,一个班10人左右。这种以班为单位集中居住的模式,独居房、杂居房等小间房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监狱对监房进行改造,将独居房、小间杂居房改造成为大间居室。

  按照新中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北京市监狱确定为全市关押重刑犯与女犯的监狱,犯人实行军事化编队,取消原民国时期的独居制度。此外,监狱创新管理模式,先后制定了《自新人学习公约》和《自新人卫生公约》等军事化管理制度,用全新的纪律规范罪犯的改造行为,使监狱管理步入了新的轨道。

  1994年,按照北京市政府整体规划,并经司法部同意,北京市监狱迁至大兴团河地区原北京市收容所,旧监狱停用,随后拆除。1997年5月搬迁后的北京市监狱重新对外开放,至今共接待3万人次参观。

  事件

  中国第一所关押外籍囚犯的监狱

  1912年11月9日监狱开始收押犯人。收的第一名犯人叫张文达(北京市大兴县人),无期徒刑。监狱开始收押犯人时,只有南北两个监区10栋监舍,最多容纳500人,收押对象为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拘役的18岁以上的男犯;另有判处罚金无力交纳者,入狱服刑,以役抵金。1913年12月,犯人增多,出现拥挤,开始按拘役监、徒刑监分类安置犯人。1914年女监建成,开始收押女犯,监舍最多容纳150人。1919年建成新北监。全监收押犯人可达1000人。这一规模保持到1948年。

  为了保障服刑人员的安全,按当时的规定,“精神丧失或因监禁有不能保其生命不出现异常情况者”、“患所规定的传染病者”监狱拒绝收押;女犯可以携带子女入监,所带子女以满一岁为限,若子女已达限龄,却无人领受,又无其他安置方法的,可延至3岁。“怀孕七月以上及分娩未满一个月的”,不得入监。

  监狱拒绝收押的对象,随着法律的修改,不断有所变化。因疾病拒收的对象,1928年修订的《监狱规则》规定为,“心神丧失者”;“现罹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患所规定的传染病者”。

  1946年1月颁布的《监狱行刑法》修改为:“心神丧失或现罹疾病,因执行而有丧失生命之虞者”;“罹急性传染病者”;“衰老、残废、不能自理生活者”。

  关于女犯拒收的条件,1928年的《监狱规则》为“怀胎七月以上者;生产未满一月者;罹激性传染病者”。所带子女“以一岁之内为限,最大不得逾二岁”。1946年1月《监狱行刑法》规定:“怀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二月者”。“入监妇女请求携带子女者,得准许之,但以未满一岁为限。满一岁后,无相当之人受领,又无法寄养者,得延长六个月,满期后交付救济处所收留”。

  监狱收押犯人以判刑的普通刑事犯为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收押未决犯或其他犯人。1922年,关押在哈尔滨的60名俄罗斯犯人移交给中国政府。司法部将其交给监狱执行,使该监成为中国第一所关押外籍犯的监狱。

  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军事单位在此监狱寄押犯人。1935年年终报告,监狱实有犯人860名,另有外军事机关犯人13名。侵华日军占领北京时期,监狱部分监舍充作“外寄人员临时收容所”,华北日军宪兵司令部,伪治安军101集团军、伪治安总署军审处等均在此关押过他们管理的所谓犯人。

  1937年至1940年,还关押过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1945年7月9日,侵华日军北京陆军联络部部长山田英男致函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借用北京监狱一部,充作日军刑务所之用,另外日本大使馆亦有致函。1945年7月14日,伪司法行政部华北事务署密令准予借给。

  1946年4月下旬,监狱开始收押未决汉奸,先后共收押549名。至1946年底,有未决男汉奸377名,已决35名;未决女汉奸3名。这些汉奸是华北地区伪政权的骨干。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日伪汉奸政府华北地区最高行政长官)王揖唐,1945年12月6日被捕,1948年9月10日在监狱处死。

  庆祝抗战胜利大赦160人

  民国时期,监狱犯人减刑分为解决监狱人满为患或适应形势需要的赦免减刑、特定减刑、鼓励犯人自新减刑三种。

  1927年7月9日大赦后,北京监狱押犯大部分被赦免,赦后仅剩184人。1928年,《监狱报告》记载,“部颁罪犯减刑办法,当将第一审判决应予减刑人犯田培生等八十六名,第二审宋庆元等十名,分别造册,报请高地检察处核办。其中减刑即刑期满人犯,并请提前办理。此项减刑案件,旋经法院办理完毕”。

  1947年1月1日,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与所谓国民大会的召开,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罪犯赦免减刑令》,规定罪犯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其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以上者,死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0年;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下者,均予赦免。不予赦免的对象是战争罪犯、杀直系血亲、尊亲者,以及惩治汉奸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所规定的罪犯。

  为了配合这次《罪犯赦免减刑令》的实施,司法行政部制定了《罪犯核准开释程序》。当时,北京监狱合于赦免条件者计男女160名,于该年一月二十五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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