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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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中欧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下面是5068网分享的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的选举制度

  1、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

  《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3、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

  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

  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

  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德国的议会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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