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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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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

2.热爱北京化工大学,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

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凡符合基金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

1.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认定

基金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

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3.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4.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

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

7.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志愿者服务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九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1.基金会开展的以促进北京化工大学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园建设、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

2.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1.志愿者面试通过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工作安排及指导;

2.基金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者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着装;

4.志愿者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服务对象或相关负责人提供和认定;

5.基金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基金会或项目组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志愿者更好地改进工作;

6.如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对基金会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应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7.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取消其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业绩,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二条结合志愿者的需要,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提供志愿服务鉴定表等鉴定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

为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加快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嘉许回馈机制,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区志愿者嘉许

(一)根据社区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根据民政部星级志愿者认定标准授予其为一至五星级社区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三)对于能够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活动,且表现突出的社区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站将予以表彰并上报至街道文明办。

二、社区志愿者回馈奖励

(一)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一小时记1分,满100分即可享受回馈政策。

(二)社区志愿者可使用积分在社区兑换相应的礼品。

(三)社区成立爱心超市,可以用积分兑换相应的物品,也可以积累积分兑换大礼包(大礼包物品根据积分多少来兑换)。

(四)社区将在年终召开志愿者会议,由志愿者代表和社区全体干部共同投票选出本年度的最佳志愿者,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并上报至中市街道办事处文明办。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3

第一条社区志愿者积分奖励是志愿者激励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志愿者最直接的奖励内容,凡在海林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备案并在海林志愿服务平台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都能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二条海林志愿服务平台是储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务备案记录和积分查询的平台。

第三条志愿者积分等同于时间符号(小时等于积分),通过数据的方式储存在海林志愿服务平台。

第四条志愿者需登录海林志愿服务平台,注册个人志愿服务账号,加入某个志愿服务团队。账号可储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务备案记录和积分查询等。

第五条志愿者积分可用于兑换相应奖励,每次须按照积分兑换规则进行兑换。

第六条志愿者积分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志愿服务时长和推荐志愿者注册的积分。

第七条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计,每次志愿活动最长为小时,活动时长可累加。

第八条每次志愿服务活动都要由活动发布者进行评价,如某志愿者在当次志愿服务过程当中未按要求行动或导致投诉,此次活动时长为零。

第九条推荐他人注册志愿者也可获得积分,每成功推荐一位志愿者注册积分为分。

第十条积分每季度兑换一次,兑换后积分相应扣减,服务时长保留。同一志愿者,每季度只能兑换一次。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礼遇与积分兑换任选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志愿服务项目发布后,凡报名申请参加,但志愿服务现场累计三次无故缺席,积分清零;满五次无故缺席或累计三次恶意缺席的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4

一、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现状

我国志愿者服务发展势头迅猛,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许多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研究。从20世纪40年代志愿者初具形态,到90年代高等院校学生志愿社团的蓬勃发展,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志愿工作中来,成为青年志愿者队伍的坚实力量。进入21世纪,大学生志愿工作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他们的身影和所赋予的时代精神给全中国甚至是全世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在非典救急、地震频发、北京奥运、上海世博这一系列大事件中,中国大学生真真实实展现了他们的价值。

二、大学生志愿者奖励机制分析

志愿者工作具备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等基本特征。寻求合适的奖励机制,可以使志愿者工作发挥出本身固有的优良特性。同时也根据大学生志愿者个人需要和社会环境的需求,有效的促进整个志愿者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在组织系统中,奖励机制本质上是奖励主客体之间通过奖励因素相互作用的方式。因此可以通过分析大学生志愿者这个群体中的奖励因素、其相互关系、如何生效来实现。

现阶段,内在因素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包括奉献需求、精神需求、发展性需求。外在因素对在校大学生的奖励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物质因素。在志愿工作过程中和结束后给予物质奖励。包括食宿、补贴、奖金、纪念品、集体活动等形式,吸引、奖励志愿者的加入并做出更多的贡献。物质性奖励因素较为客观、可量化,能通过实物奖励有效鼓舞志愿者,也能使其增加荣誉感。当然这需要志愿活动的组织方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从而满足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二、组织因素。优秀的组织建设在大学生志愿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组织的类型和文化影响着大学生对志愿活动的选择。如校园内的兴趣小组,学生社团;校外的非盈利组织和社团;还有体制内的党、团和政府组织等,大学生对不同组织的参与都导致了他们选择不同的志愿工作。

第三、环境因素。良好的学校内环境,通过对志愿者工作的推广、对志愿精神的倡导是一个主要渠道增加志愿者的数量。丰富完善的社会环境中,现场的招募、媒体网络宣传、周围朋友的志愿活动也能增加大学生对志愿工作的兴趣和热情。

大学生志愿者多数通过高校、社会团体和非营利非企业组织这类载体进行活动的。因此相关机构的良好宣传以及导向,制定完备的奖励制度对高校大学生参与志愿者工作有着决定性作用。

三、大学生奖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志愿者事业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长足进步。大学生志愿者队伍的日趋壮大、工作涉及领域的展开、志愿者组织网络的.不完备和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都在督促我们建立和改进大学生志愿者奖励制度。这个过程中,问题的探索和研究都将积极推动志愿者事业的良性发展和进步。

(一)奖励规划不明朗,缺乏长效管理

随着研究的`深入,奖励机制未来规划的重要性逐渐为社会重视和认可。但是纵观各相关机构组织对奖励的长期规划依旧十分不明朗,缺乏长效的管理手段。合理的奖励规划是推动大学生志愿者工作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大多志愿者活动多度关注工作形式、流于表面内容,跟着感觉走,后续的关注和发展常常被忽视。

(二)奖励方式不全面,缺乏人文关怀

大学生较为重视精神层面的回报,也需要物质方面作为辅助。现有的物质奖励,通常给予奖章、奖金等简单形式的比较多,无法满足大学生志愿者成长和被认同心理需求。大学生在初期对志愿者保持了美好的想象和期待,但过度的物质奖励而缺乏人文关怀会使奖励的意义大于志愿工作本身的内在价值,甚至扭曲了个人动机。

(三)奖励体制不完备,缺乏法制保障

由于多种原因,奖励体系很难顾全所有志愿者的需求,导致奖励不足。同时,志愿者活动以自发自愿为前提,但缺少相关制度规范他们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利。

四、完善大学生志愿者奖励机制对策研究

志愿者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完善奖励机制对大学生志愿者来说十分必要。根据大学生志愿者的特点,并考虑其能力水平、认知程度、生活环境,恰当而有原则的去完善。主要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引导性原则、按需奖励原则、时效性原则。

(一)奖励规划系统化

志愿者事业是当今社会重要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系统的宣传奖励机制、明确未来规划要点、加强志愿精神的传承一系列的措施,旨在建设出一支经验丰富、长期服务的志愿者团队。

(二)奖励方式多元化

责任感奖励:大学生大部分具备自身肩负的公共责任感,从而积极自愿投身到志愿者事业中去。责任感的奖励能激发大学生志愿者的主人翁意识,将志愿工作当成一项事业去完成;组织文化奖励:使大学生融入一个良好的组织文化,能增加志愿工作对他们的感染力,同时也能吸引更多人投身志愿事业之中;考评绩效奖励:对志愿者工作制定严格的考评标准,可以提高大学生志愿工作效率,也能及时发现优缺点加以改正,从而形成完善的工作流程和美好的工作氛围。

(三)奖励过程人文化

情感关怀、人文关怀需要始终贯穿在奖励过程中。组织单位坦诚的关心是大学生真正需求的。通过协调组织工作氛围,增加对志愿者情绪心态的关注能够奖励志愿者的工作热情,并可以维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奖励政策法制化

合理的法制制度能有效保障志愿者基本权利的行使。把志愿者奖励政策法制化,真正的纳入政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才能为大学生志愿者创造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外部环境。政策的公平公开化也同样重要。

五、结论

志愿者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奖励机制进行长效的管理。根本在于立足奉献精神,结合科学有效的奖励机制,努力传承志愿者文化,从而引导大学生持续参与到志愿事业中去,为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办事处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总支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亚星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6

奖励目的:

为表扬志愿者对社会各界无偿奉献的服务精神,鼓励更多优秀的志愿者投入到志愿者服务行列,特此红楼社区创建志愿者奖励机制。

奖励形式:

(1)授予星级志愿者称号(小册子)

(2)颁发证书

(3)工作表现优秀者根据能力给予一定工作职务

(4)每月举行志愿者活动,每年不定期举办培训讲座

奖励细则:

星级志愿者评比标准。

(1)参加一次志愿者活动满1小时以上为一分,一个年度积满50分为一星,以此类推,最高为五星。

(2)一个年度志愿者服务工作满120小时为一星,以此类推,最高为五星。每个年度评一次,两种评比方式根据每个志愿者的情况以数量多的方式作评比。根据对部门的贡献可适当加分,评选不单以活动能力评论,还将以其表现是否符合志愿者行为作为参考。根据志愿者工作完成情况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折加2分,“良”者加1分。

1.志愿者须在每年12月1日前交回小册子给红楼社区统计时数或分数,进行年审,以便参加志愿者评选,逾期将不予受理。

2.证书颁发标准以星级志愿者为标准,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团体,经讨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证书。每年审核评选一次。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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