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口才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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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语言是指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控诉一方与辩护一方在法庭这个特殊的辩论场所,围绕着一个特定案件,以辨明是与非、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目的,相互辩论所使用的语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法庭口才辩论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法庭口才辩论技巧

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选择反驳的突破口

反驳是辩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反驳的过程实际上是辩论的过程。在这个思想交锋的过程中充满了技巧性和艺术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明知对方所讲的话不对,却不知如何反驳,即使进行反驳,也往往驳不到点子上,甚至给对方留下反击的把柄。但是,如果我们善于寻找反驳的最有利的突破口,就能一箭中的,轻易地驳倒对方。

所谓选择反驳的突破口,即在反驳过程中,针对对方理论中论题、论据或论证方式上的错误,运用反驳的艺术,达到取胜的目的,反驳的突破口选择得越准确,就越能在论辩活动中迅速地取得重大突破,使对方哑口无言,心服口服。

如何选择最有利的突破口呢?这必须从辩论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进行选择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只有抓住对方论点的致命点,才意味着论辩活动有了重大的实质性的进展,所以反驳的突破口必须选在对方真正的薄弱环节上。

引用已知为真的某一判断为根据,来确定某一判断的虚伪性的思维和论辩过程,叫做反驳。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证明一种论点的独特的辩证形式。论点是论辩者对论证的问题提出的看法或主张,是论辩的关键所在。证明论点的真伪,是论辩所必须要完成的目的。反驳论点,即用同对方论点相反的判断来直接证明对方论点的虚假性。反驳对方的论点,首先要明确对方论点中的主要概念;如果对方论点中的主要概念含糊不清,那么就紧紧抓住对方的含糊之处,紧迫猛打,一举成功。

(2)论据是对方为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所提出的根据。辩论时如果能够证明对方的论据是虚伪的,其论点也就不攻自破了。所以反驳的突破口必须选在对方的主要论据上。

(3)一个真实的论点,除了需要有充分而又真实的论据外,还必须有合乎逻辑规则的论证方式。如果对方在论证方法上存在着论据与论点脱节的错误,那么,对方的论点也就难以成立。因此,反驳的突破口还可以选择在对方的论证方法上。

在辩论中,对方的论点、论据、论证方式都可以成为我们选择的最有利的突破口,但这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记住:

首先,选择最有利的突破口时,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并组织合理进攻。在反驳中,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驳倒对方的论据或论证,并不等于驳倒了对方的论点。事实上,在论据虚假或未经验证的情况下,论点却有可能是正确的。因此,要注意反驳的严密性、科学性,只有站在进可攻、退可守的地位,才能更有效地制服对方。

其次,反驳是通过推理来实现的,所以,必须遵守推理的规则。严格遵守逻辑推理原则,一是被反驳的论点、论据和论证,必须确定是对方的思想;二是在反驳的过程中,反驳的对象必须确定,不得偷换概念,否则,反面会给对方留下把柄。

反驳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艺术,而如何选择最有利的突破口是反驳成功的前提。对于我们来说,学会了怎样选择最有利的突破口,反驳就等于成功了一半。至于具体应该怎样反驳,克敌制胜,那还需要在实战中锻炼。

辩论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二)示假隐真法。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三)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四)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五)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六)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七)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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