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常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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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常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交通安全基本常识有哪些?

(一)指挥灯信号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过,但拐弯的车辆要避让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过;

2.黄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车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但要服从警察的手势,确保安全;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绿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走时,以下情况最危险:

(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

(3)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

(4)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上车少人稀而思想麻痹;

(5)下雨天打伞通过马路。下雨天打伞,应将雨伞高举过头顶,保证左右两个方向的来车情况都一目了然。如果雨伞倒向一边,往往使行人只注意到一方来车情况,而忽视另一方来车情况,这是十分危险的做法。

我们在穿越马路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行人穿越马路,须在人行横道内行走,遵守信号的规定。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2.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天桥或地道,不得贪图便利,横穿马路;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要相互打闹、追逐、猛跑;

4.不准跨越、倚坐路边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预防公路交通事故时应注意:

走路要走人行道,不要嬉戏和打闹。

如果没有人行道,靠边行走要记牢。

过街要走斑马线,选择天桥地下道。

遇到三者都没有,左顾右盼不乱跑。

平时走路要专心,东张西望可不行。

马路行走要注意,不要贸然跑过去。

雾、雨、雪天最危险,更需警惕不松懈。

安全措施提前做,杜绝隐患保安全。

(三)常用的交通求助电话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

火灾求救电话:119;

警用求助电话:110。

(四)危险品种类

第一类:爆炸或易爆物品,如雷管、手榴弹、炸药、烟花、鞭炮、导火线等;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石油液化气瓶、天然气瓶和其他各种压缩气瓶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油漆、酒精、香蕉水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硫黄、黄磷、白磷、过氧化钠、碳化钙(电石)、钠、钾等;

第五类:强氧化剂,如浓硝酸、浓硫酸、浓盐酸、王水等;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如氯化汞、氰化钾、三氧化二砷(砒霜)、尼古丁、石棉、各类农药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如镭、钋、铀等;

第八类:腐蚀品,如醋酸、磷酸、氨水等;

第九类:其他可能影响乘客人身安全的物品。

在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明显位置,都会标注“严禁携带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乘坐”的字样,其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就是指上述物品。因此,在我们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要特别注意不要擅自携带这些物品,同时也要警惕那些携带上述物品的人的行为举止,发现异常,立即报警。

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方法是什么

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那交通安全事故处置方法有哪些呢?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方法是什么吧?

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平常开车时要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在手机上安装车轮查违章app,经常性地查询事故高发地区的提醒,在这些警示提醒的地区,要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交通指挥棒

交通指挥棒,闪烁方式:闪烁型电光式红光交通指挥棒,可适用于公路交通,人口集中地,野外指示等,做为交通疏散指挥使用,其结构由注塑的ABS手柄开关,PCB电路,LED发光二极管及PC聚碳管组成,其结构紧凑,安排合理,夜间1000米外可看到灯光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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