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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北退休人员养老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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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北退休人员养老金(公布)

2023养老金上调方案总结为,从2023年1月1日起,在2022年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上调3.8%。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湖北退休人员养老金公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湖北退休人员养老金公布

2023湖北退休人员养老金公布

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方案。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案,并实现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案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2023年湖北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预估:

2021年湖北省方案中的定额增加额为37元,2022年下降至32元,究其原因是2022年的整体调整比例相比于2021年下降了0.5%所致。今年的整体调整比例相对于2022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所以我预估定额调整额继续下降但下降幅度收窄。

因此,估计2023年湖北养老金调整方案中定额增加额为每月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价值可能下降,每一年为1.7元

缴费年限长不仅能够使得首次核算出来的养老金增加还能在未来每一次的养老金调整额占到多增长的好处。

湖北省2021年和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中的挂钩缴费年限增加额并没有采用按照缴费年限分档设定单价的方式,每一年价值相同,只不过2021年每年价值2元,2022年工龄“”,每年可以增加1.8元。

与定额增加额类似,今年的整体调整比例下降幅度没有去年高,所以2023年每一年缴费年限能够给退休人员带来的养老金增加额略微下降,预计每年价值1.7元。

挂钩月养老金领取金额增长比例维持不变

如果说挂钩缴费年限增加额体现的是“长缴多得”原则,那么挂钩月养老金领取金额增加额既能体现“长缴多得”又能展现“多缴多得”原则。

2022年湖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里的挂钩月养老金领取增长比例与2021年里的一模一样,均为1.2%,由此可以得出湖北方案在这一部分延续传统的特点,符合人社部关于适当加大挂钩调整在养老金总体上涨中占比的要求。

所以我预计2023年的挂钩增长比例继续延续此前两年的方案,以2022年12月每一位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为基础上涨1.2%。

倾斜调整增加额同样保持不变

湖北省的倾斜调整增加额分成两部分,高龄倾斜和边远艰苦地区倾斜。

高龄倾斜调整方面,2021年和2022年方案都根据退休人员的年龄分为两档,70岁至79岁增加40元,80岁及以上增加60元。

边远艰苦倾斜调整方面,最近两年的方案同样没有任何变化,在法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额外增加15元。

2023年的方案会变化吗?我认为大概率不会,继续延续老传统,即使变化也是微不足道的。

3300元养老金者每月能够获得多少增加额?

先将本人对2023年湖北养老金调整方案的预估版本总结如下。

1.定额增加额: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缴费年限增加额:一年缴费年限增加1.7元。

3.挂钩月养老金领取金额增长比例:1.2%。

4.高龄倾斜增加额:70岁至79岁增加40元,80岁以上增加60元。

5.边远艰苦地区倾斜增加额:每月额外增加15元。

假设湖北退休人员老张2022年12月领取3300元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为30年,出生于1954年6月,2023年获得的养老金增加额计算如下。

1.定额增加额: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缴费年限增加额:30年__1.7元/年=51元。

3.挂钩月养老金领取金额增加额:3300元__1.2%=39.6元。

不符合高龄倾斜和边远艰苦地区倾斜增加额标准,无法获得额外增加金额。

按照预估方案老张2023年能够获得的养老金增加额=30+51+39.6=120.6元,相对于原本3300元养老金的增长比例为3.65%。

如果老张出生于1952年6月就能满足高龄倾斜增加额的获得标准,增长40元后使其总的养老金增加额达到160.6元,增幅提高至4.87%。

对于湖北省的退休人员来说高龄倾斜增加额是非常重要的,只要达到了“门槛”至少可以多涨40元,而其他地区的高龄倾斜增加额只有二十多元甚至十多元。由此可见湖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对于高龄退休人员是比较照顾的,给了更多的实惠。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给出的湖北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为个人预估,并非官网方案。不过,是结合近两年方案经过介绍后给出的,可信度较强。大家可以先按照预估版本大致计算。

本文数据为测算结果,仅供参考,待2023年湖北官网公布养老金上调方案,社保网小编将第一时间为您精准计算,您也可以用本站的养老金计算器大概计算一下,做个参考。

2023年湖北养老金上调部分的补发时间

根据安排,养老金上调部分的补发一般会在7月底完成。这是为了给各地方案的公布和执行留出足够的时间。通过在7月底完成补发,可以确保养老金上调的资金能够及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使他们能够尽快享受到上调带来的福利。

2023年湖北最新的养老金计算方法

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有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而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面的缴费中我们了解到,最高为300%,最低为60%,那么指数在0.6-3之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中,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12(一年12月)。

2023广东养老金如何调整

5月22日消息后,广大老年人,纷纷表示自己将迎来新一轮的退休金的上涨,退休金上涨意味着很多人将从3800元上涨到4000元,即将突破“4”的大关。

但是按照统计,目前全国的标准是3200元,大概率最多也就上涨到3400元左右,享受倾斜补贴的高龄人员可能会上涨到3500元左右,在四五线城市完全足够生活,但是还是一旦遇到疾病等风险还是无法克服,严重影响个人的收入。

那么到底上涨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的?各地开始着手制定本省市的调整方案,那么广东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会如何调整呢?其实,不少广东省退休的人员都在关心自己的退休金将会如何调整,也能够知道自己的退休金到底能够拿到多少。

第一,落地,2023年养老金上涨3.8%,广东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上涨多少

按照今年上涨3.8%来计算,将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调整相结合的方法,总体来说是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进行的,不然各地的标准也会随之上涨或者下调。

首先定额调整会按照每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按照30元计算,前些年加的是60元,近年来因为调整的比例在不断下调,上涨的金额也在随之而降低。

随后就是看挂钩调整和定额调整,每年会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调配,总体来说和缴纳的年限还有职位高低挂钩,如果你缴纳的时间长,职称高,在评级时也会按照一个标准计算。

老金挂钩调整,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但是广东省还没有公布今年的具体数字,预计广东今年挂钩调整比重仍然会保持2.1%的调整标准。

倾斜调整,就是高龄老人倾斜转干人员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女性,按照去年的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加发200元。所以如果高龄人员退休金高,是因为倾斜调整的数字比例大导致的。

广东省退休的人员,最终到手能有多少?

养老金上涨幅度已经敲定,基本上全国都会围绕3.8%上涨的幅度进行,那么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经过上涨后,到底可以领到多少养老金?以广州为例,2023年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继续按照“提高基础+调整机制”的原则进行调整,平均每人每月增加96元左右。

但是每个人由于情况不一样,具体到每个人手中到底多少,还需要考虑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等因素。其实等到过后方案以后,就能知道具体的上涨标准,但是肯定不是总额x3.8%,而是按照三个标准分开计算的。

总体来说会低于3.8%,但是无论如何上涨就是天大的喜讯,不少地区如果没有钱上涨养老金都会面临巨大的问题,还会申请倾斜和补贴,将会延迟养老金的发放时间。

广东站在全国的角度来看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其实除了统一上涨的退休金外,还会制定当地的补贴高龄老人、特殊岗位工作的女性。

养老金上涨,作为普通的退休职工,我们还能注意些什么?

上涨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大事,但也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上涨。上涨也是具备条件和其他因素的,退休金上涨会影响退休金的领取时间,一定要及时了解自己当月的退休金发放时间,避免影响自己当月的工资领取。

2022个人养老金实施有哪些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10月26日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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