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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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创造舒适、卫生、整洁的工作环境,加强公司卫生管理,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区域划分为办公区域、公共区域、职工宿舍、食堂和其它区域,具体分工为:

1、经理室卫生由办公室负责打扫;

2、各部室的卫生由本部室人员负责打扫;

3、办公区公共区域卫生由各部室按照划分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

4、职工宿舍、厕所卫生按照制定的值日表执行.

5、食堂卫生由厨师负责打扫.

6、其它区域卫生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条:办公区域、职工宿舍和食堂区域卫生工作要做到以下方面:

1、门窗(玻璃、窗台、窗棂)无灰尘;

2、地面清洁干净,无污染、污水;

3、楼道、办公室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灰尘;

4、书橱上无灰尘、污渍、书橱档案橱内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

5、桌椅摆放端正;

6、办公桌上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7、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干净,暖气管道、照明灯、电风扇、空调等电器干净,无灰尘;

8、室内、楼道墙壁干净无涂抹痕迹;

9、办公楼前及院门周围卫生要定期打扫,持续卫生,无纸屑、无垃圾等废弃物品;

10、厕所无异味、无蝇蛆、无尿碱,无积水,无污物.

第四条:各部室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认真搞好卫生工作.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理解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因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宿舍或其他卫生区域在抽查或检查时连续两次得分倒数最终一名,宿舍卫生有问题者扣除该宿舍所有居住人员每人10元工资,其它卫生区域卫生有问题,扣除职责部室负责人20元工资.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卫生区域进行抽查、检查、评比.

第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卫生管理的制度同时废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厂、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厂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行政管理部为职业卫生防治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资料.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景,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行政管理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邹平县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本事.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分厂、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行政管理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理解监督.

6.2申报的主要资料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供给贴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烟尘场所,生产、储存、使用苯等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坚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贴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研究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贴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供给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景,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景,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光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善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年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环保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环保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职责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职责.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景.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职责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职责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研究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提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贴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善.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景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供给有关情景,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景,为职工供给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理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职责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资料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资料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职责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景,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资料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研究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异常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贴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进取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景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景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景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景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供给有关职业卫生情景,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景、治理情景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理解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景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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