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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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测的常识判断部分,法律知识考察频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积累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也很重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

(一)听证事项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听证日期。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的方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案外人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申辩、质证。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警告属于声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七、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八、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行政诉讼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拓展:公考行测复习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的解释相比,法律解释有三个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一方面,具体案件引起法律解释的必要;另一方面,法律解释要与具体案件相结合;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同一法律条文,往往可以从多种角度去说明,这就存在一个通过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以确定最合理的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其是连接抽象立法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它能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改革、发展的矛盾,使法律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能弥补立法的缺憾,通过解释消除立法的疏漏、矛盾等。总之,其必要性在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那么对于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又是什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是在1982年《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基础上构建的。其模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解释体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是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通常我们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是指后一类,即对法律的解释。

(2)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即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解释。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这类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释。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法律解释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象是宪法和法律

B.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国务院的解释。

C.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政府文件

D.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包括公安部的解释

【答案】AB。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象是宪法和法律,

A正确;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B正确;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C错误;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不包括公安部的解释,

D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AB项。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法律解释的命题基本以种类特征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这些要点,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拓展:公务员考试行测历史常识之三省六部

1、三省六部制中的三省指什么: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2、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分别为哪几部: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和工部

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三省的长官等于秦汉的宰相。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的标志,决策、审议、执行权力的分解,既明确了行政分工,又是三省之间相互牵制,对后世的国家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历史演变:

秦朝:

设尚书,主管典籍,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汉朝:设立以大将军为首的内朝,专门处理军国大事。以原属少府的尚书以及中书二者来转达表章,沟通内外朝,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东汉设置尚书台,东汉末设 侍中寺

魏晋南北朝:尚书省建立的开端:三国曹操自任丞相,移原隶少府的尚书吏部曹、选部曹等尚书诸曹为丞相属官,将汉武帝建立的内朝转为外朝官署

晋代,正式有门下省的建制

隋朝:隋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类似于后来的馆阁

主持中央政权的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

唐:

尚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中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旧称。门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称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旧称。

五代制度与唐无异,但是由于连年征战,实际上宰相并不掌握权力。三省形同虚设。政事多由皇帝特派使臣办理,成为宋代以差遣为正官的开始。

宋:在宋代,虽然三省名义始终存在,但是已经混同为一省。同时由于枢密院、三司的设立,宰相的军权、财权被剥夺,三省制度名存实亡。

元: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尚书省时置时废、门下省不复置,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

明:明初不设中书令,仍以中书省统六部,长官称左右丞相。太祖洪武十三年,诛胡惟庸,废丞相,撤销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至此,三省六部制的三省彻底废止。

清:清沿明制,以六部尚书任天下事,其上先后有议政王大臣会议、上书房、军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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