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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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考察是常识题目的重点之一。其中,宪法和行政法考察比较多,民法和刑法也呈上升趋势,而商法经济法相对来说考察比较少,但也不应忽略。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知识,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知识

一、修改条文

将《公司法》第142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修改背景解读

由于《公司法》修改的内容涉及到股份回购制度,内容比较专业。所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在说明中,刘士余也对股份回购进行了解释,内容如下。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实践中,不少公司依法实施了股份回购并取得较好效果。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样,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范围较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适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较为复杂,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适时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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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将原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察院侦查案件的范围;另外也使得检察院与监察委在侦查案件的划分上更加明确。

考点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对于反腐败追讨境外的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的震慑和法律意义。

考点三: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置的制度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立功或者认罪认罚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保障人权和更好的查办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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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相的特称:朔、朏(fei)、望、既望、晦

朔:阴历每月第一天,

朏:每月初三,望:月中 (小月十五日,大月十六日),

既望:望后这一天,

晦:阴历每月最后一天。如《祭妹文》“此七月望日事也”;《五人墓碑记》“在丁卯三月之望”;《赤壁赋》“壬戌之秋,七月既望”;《与妻书》“初婚三四个月,适冬之望日前后”

晦朔:“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此小年也。”朝生暮死的菌类不知道一个月有开头一天和最后一天,蟪蛄不知道一年有春季和秋季

朔望:分别指农历每月的初一和十五

二、月亮的别称

月亮是古诗文提到的自然物中最突出的被描写的对象。它的别称可分为:

1、因初月如钩,故称银钩、玉钩。

2、因弦月如弓,故称玉弓、弓月。

3、因满月如轮如盘如镜,故称金轮、玉轮、银盘、玉盘、金镜、玉镜。

4、因传说月中有兔和蟾蜍,故称银兔、玉兔、金蟾、银蟾、蟾宫。

5、因传说月中有桂树,故称桂月、桂轮、桂宫、桂魄。

6、因传说月中有广寒、清虚两座宫殿,故称广寒、清虚。

7、因传说为月亮驾车之神名望舒,故称月亮为望舒。

8、因传说嫦娥住在月中,故称月亮为嫦娥。

9、因人们常把美女比作月亮,故称月亮为婵娟

可以结合诗句考节日来进行判断。

三、龄、算、旬、纪、格、贯、盈的含义

龄、算、旬、纪是计年的单位;格、贯、盈是计罪量的单位。

龄:为一年,

算:三年,

旬:十年,

纪:四算十二龄即十二年。

格:犯罪数满百者,

贯:十二格,

盈:十二贯,所以作恶多端的人,称为恶贯满盈就是这个意思,一贯亦等如钱一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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