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复习法律留置权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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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试是用来测试应试者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是考查应试者从事公务员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潜能的一种职业能力测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法律留置权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复习法律留置权常识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积极要件。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留置权。但《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的“紧急留置权”属于例外。所谓紧急留置权,指在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①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②动产须归债务人所 有。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方 可善意取得留置权;③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1)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_再如 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 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典型试题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赂楼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54 题一AC)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贞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解析]①这是一个可争议的题目。考虑到顺着出题人的思路鮮析考题更为妥当一些,我们还是顺着出题人的思路来吧!②就花瓶的毁损,小贝的行为符合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老马可以对小贝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③先得分析D选项。因为A选项以D选项为前提。若老马可对小贝的足球行使留置权,小贝就不能对足球的占有人老马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现在的问题是,老马对小马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债权,若足球与该侵权之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老马即可留置该足球。如果按照通说观点,因为足球是侵权之借成立的原因,故足球与侵权之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出题人在本题中显然未采用通说观点,相反,出题人显然认为,“同一法律关系”应作最狭义解释,仅指动产是债的标的物的情形。作此认定,足球与老马的债权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了,老马对足球不能行使留置权。所以,出题人认为D选项是错误的。④基于前面的叙述,因留置权不能成立,老马对足球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小贝是足球的所有权人,对于该足球,小贝可对老马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⑤老马的花瓶摔碎后,老马对花瓶的所有权消灭,老马对小贝只有债权请求权,而无物权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且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使该动产与 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要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债权人亦可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被称为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特殊性在于…(1)双方均为企业。(2)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 产。(3)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典型试题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句与辽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北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领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到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10题一C)

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解析]①在我国,一般而言,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行使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B 选项错误。②辽西公司与辽北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并且辽北公句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电脑的交付,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于辽东公司。同时,由于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并且迁西公司基于经营活动依法占有应交付给辽东公司的电脑,虽然电脑和200万元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双方均为企业,辽西公司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依法留置电脑。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b)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c)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题中,并不存在紧迫的情事,辽西公司不享有自助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属于须经两次行使才能实现的权利:

(1)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留置权人即可留置动产。

(2)留置后,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才可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3)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①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②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4)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具体而言:①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③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权人可以迳行实现优先受偿权,无须给债务人宽限期。

(5)其他权利:①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物权法》第235条)。注意:仅为“收取”而非“取得”。②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物权法》第条)。因留置权人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担保法解释》第93、114条)。

(3)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的义务。《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240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会因很多原因而消灭。比如: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全部消灭;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等等。《物权法》第 240条规定了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入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这两种特殊事由是:(1)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2)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若留置权人未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期限届满时,留置权消灭(见例)。

例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的修理费,乙于2009年4月1日留置该汽车。如09年5 月1日,甲趁乙不备,偷偷将汽车开回。①对《物权法》第240条须有正确理解。并不是留置权人乙丧失对汽车的占有那一刻,乙的留置权就消灭。不是的。②根据通说观点,乙的占有被甲侵占,乙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当然,乙也享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要乙行使该权利,回复占有,则乙的留置权并不消灭。③若乙自甲侵夺之曰起1年内未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则1年期间届满时,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乙的留置权也消灭。

拓展:行测言语理解答题技巧

行测公务员考试中,《行政能力测验》科目里面的五大专项,大部分同学可能会觉得,从心理和认知上进行比较,最为容易和最有把握的应该是言语理解与表达,因为其中所涉及的知识点,似乎都是以前小学、初中或者高中曾经在语文课中学到过的东西。可是,在实际做题的时候,我们又很清晰的感受到,经常会出现很多拿不准的题目,特别是很多同学能比较轻松的排除掉两个选项,剩下的“二选一“却往往惨遭滑铁卢。

实际上, “二选一”答案选择“度”的把握,怎么样的答案才更有可能是正确答案,这里,没有绝对统一的整理,但是在实际分析近年来的言语题目中,我们也可以知道有些必备的原则,这些原则能帮我们更准备的定位到正确答案,虽然用起来不是100%的精准,但是大部分的考题还是在适用范围内,所以我们应该更为重视。

一、 忠于原文的原则。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在实际解题的时候,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每道题目的正确选项,一般而言,和这个题目前面给的文段肯定是会有较大联系的。现在言语里面都是以片段阅读形式为主,每道题配有一个文段,如果正确选项和前面给的文段没有什么联系,那么这个文段岂不是失去它存在的价值了吗?命题人也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的,所以,抓住文段的重点,然后选择与文段重点或者关键信息最为接近的选项,一般正确率会更高一点。

二、 客观把握作者意图的原则。有些同学一看,可能会说,这不是意图题的要求嘛!实际上在具体的解题中,很多同学都会忘记,我们这些所有的行测题型,全部都是选择题!选择题在实际的题型划分中,都是属于客观题的。那什么叫客观题呢?就是回到原文作者的意图上进行,我们在选择答案的时候一定要记住,这个答案不是我们觉得那句话说得更有道理更符合我们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而是哪个答案和原文中作者的意图更为接近。有时候我们会发现,有些选项我们看起来似乎内容过于片面或者偏颇,但是又正好是原文作者意思的表达,这时一定不能想着,其他某个选项说得更有道理而选择了其他。因为在客观题里面,注重的并不是你的意见而是作者的意图。

三、 过于绝对的一般不是答案原则。在很多题目中,具体的选项里面经常会出现一些表达得太过于绝对的词眼,如“一定、必须、永远、必然……”一旦出现这些词,我们一定要回到原文原句去认真对比,因为这些往往是错误的语气表达,原文没有类似意思表达,那么肯定就是错误的选项。

四、 区分题型的原则。对于上过课程的同学来说,这个应该是作为最基准的要求,因为不同的题型,其实对应的也就是不同的提问方式,哪怕给的文段和选项都一模一样,只要提问方式或者侧重不一样,最终也会影响到我们答案的选择,这一点非常重要,主旨题和意图题就是典型,很多同学不注意区分,结果导致答非所问,最后失分也大。

五、 抓紧主体和关键词原则。现在言语给的文段是越来越长,内容也越来越晦涩,很多同学还是习惯性的一个词一个词,一句话一句话的去研究意思,既浪费时间又抓不到重心,在考试时候非常不划算,还不如直接找到出现得最多的高频词,一般就是主体或者关键词,也能大大的提高正确率。

经常会陷入“模拟两可”状况的同学,记住以上几个原则,可以帮助大家在解题中减少困惑,直接命中目标。

拓展:公务员行测数学运算练习题

利润问题、极值问题、整除特性、特值比例思想、计算问题、工程问题、行程问题、排列组合、概率问题、几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属于数学运算的高频考点,其中前六个知识点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大家可以优先做。

例1:有300名求职者参加高端人才专场招聘会,其中软件设计类、市场营销类、财务管理类和人力资源管理类分别有100、80、70和50人。问至少有多少人找到工作,才能保证一定有70名找到工作的人专业相同?

A. 71 B. 119 C. 258 D. 277

解析:最不利原则。假设软件设计、市场营销、 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这四个专业找到工作的人数分别为69 、69 、 69 、 50都差一点就能够满足条件,就是最不利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加1,即满足条件。 此时共有258人,选择C选项。

最不利原则大家只需要联系生活实际,逆向思考即可。

例2:2010年某种货物的进口价格是15元/公斤,2011年该货物的进口量增加了一半,进口金额增加了20%。问2011年该货物的进口价格是多少元/公斤?

A. 10 B. 12 C. 18 D. 24

解析:利润问题。此题可应用方程法和特值法结合解决问题。

由题意假设2011年货物进口价格为x, 若假设2010年进口货物量为2, 则2011年货物进口量为3,可列方程得:

3x=15×2×(1+20%) 计算得x=12 选B

利润问题是国考的高频考点,只需要记住公式,借助方程快速列式计算即可。

例3:某汽车厂商生产甲、乙、丙三种车型,其中乙型产量的3倍与丙型产量的6倍之和等于甲型产量的4倍,甲型产量与乙型产量的2倍之和等于丙型产量的7倍。则甲、乙、丙三型产量之比为( ) (2013国考--63)

A.5:4:3 B.4:3:2 C.4:2:1 D.3:2:1

解析:此题可运用特值结合代入排除来解答,也可运用整除快速选择答案。

方法一:假设甲乙丙的产量分别为比例关系里面代表的份数,根据题意代入排除,只有D符合题意。

方法二:整除。根据题意乙的3倍与丙的6倍之和=甲的4倍,所以甲一定是3的倍数。

总之,数学运算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难,大家一定要预留出分析题目的时间,借助选项将数学运算部分巧妙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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