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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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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精选8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张__,__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__传真:0571-__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__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律师

20__年6月20日

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请求仲裁机构对王AA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王AA系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在生产岗位工作。20__年2月7日上班时间,王AA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为王AA进行治疗。王AA于20__年4月1日自行委托广东__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9级。但事实上王AA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在相同的受伤部位早已存在过旧伤,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其旧伤的责任。

据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仲裁机构对王AA的伤残一事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果。

此致

ZZ市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

年 月 日

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 __,女,__年x月__日出生,住址:__。

事实与理由:

__年x月__日因处理太阳能水管从六楼平台摔下,致多发伤:

1、颅脑损伤

2、胸部损伤右侧气胸,右肺组织被压缩,肋骨骨折

3、腹部损伤腹腔积液

4、腰Ll椎体骨折,腰L5左侧横突骨折

5、骨盆骨折双侧耻骨骨折,双侧坐骨骨折

6、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7、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8、左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

9、左距骨骨折

申请人经过__医院治疗以后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因颅脑损伤造成脑震荡后遗症,申请人至今仍时常伴有疼痛不适、记忆力减退、双耳听力严重下降、睡眠差等神经功能障碍。

2、因骨盆骨折双侧耻骨骨折双侧坐骨骨折畸形愈合严重,左侧骨盆上移致坐立不能平衡,坐立要靠双手支撑;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术后致左腿严重短缩,不能站立。造成申请人只能卧床,位置移动需要他人协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骨盆骨折闭合复位+左侧骶髂关节螺钉内固定术+右侧骶髂关节开放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之后致大小便不能完全控制,常出现大小便失禁情况。

4、因腰椎骨折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后,腰部完全不能弯曲,申请人不能自己穿脱衣服、鞋袜、洗脚、洗澡。日常生活依靠他人协助才能完成。

5、肋骨骨折对肺部造成压缩,致肺活量低。

6、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术后至今仍然疼痛,致左脚不能触地。

请求事项: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人:__

日期:20__年x月x日

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篇4)

申请人:彭延华,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经二路60号。身份证号码:__.

监护人:彭泽庆,男,汉族,1937年10月5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柳编彭村。身份证号码:__. 联系电话:130__.

被申请人:滨州市优抚医院, 负责人

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 申请事实与理由

20__年10日17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监护人:__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男,汉族,19__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__,单位:天津市__,职业:医生,电话:__,住址:__。

被申请人:__,男,19__年7月13日出生,电话:__,住址:天津市__号。

被申请人:__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号:__,法定代表人:__,地址:天津市__层,电话: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导致某些组织器官经医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标准,请贵院对鉴定事宜予以安排。

此致

天津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 月 日

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篇6)

申请人:河南光速网络通信工程有限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申请请求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光速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篇7)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伤残等级鉴定

贵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__×、__×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伤残医疗鉴定申请书(篇8)

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2880290713834115698传真:0571-87901646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__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__)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__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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