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高血压用药原则是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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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终止妊娠方式:

  ①引产:适用于病情控制后,宫颈条件成熟者。

  ②剖宫产:适用于有产科指征者,宫颈条件不成熟,不能在短时间内经阴道分娩,引产失败,胎盘功能明显减退,或已有胎儿窘迫征象者。

  3)延长妊娠指征:

  ①孕龄不足32周经治疗症状好转,无器官功能障碍或胎儿情况恶化,可考虑延长孕周。

  ②孕龄32~34周,24小时尿蛋白定量<5g;轻度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监测指标良好;羊水轻度过少,彩色多普勒超声测量显示无舒张期脐动脉血反流;重度子痫前期经治疗后血压下降;无症状、仅有实验室检查提示胎儿缺氧经治疗后好转者。

  孕妇子痫的处理方法

  (1)处理原则:控制抽搐,纠正缺氧和酸中毒,控制血压,抽搐控制后终止妊娠。

  1)控制抽搐:①25%硫酸镁20ml加于25%葡萄糖液20ml静脉推注(>5分钟),继之用以2~3g/h静脉滴注,维持血药浓度,同时应用有效镇静药物,控制抽搐;②20%甘露醇250ml快速静脉滴注降低颅压。

  2)血压过高应给予降压药。

  3)纠正缺氧和酸中毒:面罩和气囊吸氧;适量4%碳酸氢钠纠正酸中毒。

  4)终止妊娠:抽搐控制后2小时可考虑终止妊娠。对于早发型子痫前期治疗效果较好者,可适当延长孕周,但须严密监护孕妇和胎儿。

  (2)护理:保持环境安静,避免声光刺激;吸氧,防止口舌咬伤;防止窒息;防止坠地受伤;密切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尿量(应保留导尿管监测)等。

  (3)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早发现心力衰竭、脑出血、肺水肿、HELLP综合征、肾功能衰竭、DIC等并发症,并积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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