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溪笔谈·官政一原文注释及翻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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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红光验尸体淤伤

  【原文】

  太常博士①李处厚②知庐州③慎县④,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伤,以糟胾⑤灰汤之类薄⑥之,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求见曰:“邑之老书吏⑦也。知验伤不见其迹,此易辨也。以新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⑧其尸,其迹必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自此江淮之间官司往往用此法。

  【注释】

  ①太常博士:宋代官称,负责掌管礼、乐、郊庙、社稷之事。

  ②李处厚:人名,福建连江人,庆历二年进士。

  ③庐州:州名,治所在今安徽合肥。

  ④慎县:在今安徽颍上。

  ⑤胾(zì):大块的肉。

  ⑥薄:迫近,文中是“涂敷”、“覆盖”的意思。

  ⑦书吏:承办文书的官员。

  ⑧沃:浇。

  【译文】

  太常博士李处厚担任庐州慎县县令时,曾有人被殴打致死。李处厚前往验伤,用了往尸体上涂敷糟肉、灰汤等办法,都没有办法查出伤迹。有一个老人求见,说:“我是县衙里的老文书,听说大人查不出尸体的伤迹,其实这不难辨别。在正午的阳光下用一把新的红油伞罩住尸体,再往尸体上浇些水,那伤迹就一定会显现出来。”李处厚照他的话去做,尸体的伤迹清楚地显露了出来。从此以后,江淮一带诉讼验尸时往往使用这种方法。

  盐钞法

  【原文】

  陕西颗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①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②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异日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岁以万计,冒禁抵罪者不可胜数,至此悉免。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③,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

  【注释】

  ①务:机构名称。宋代管理贸易及税收的机构均称“务”,州县皆置。

  ②范祥(?—1060):字晋公,邠州三水(今陕西旬邑)人。庆历八年(1048),以提点陕西路刑狱兼制置解盐首次推行盐钞法。嘉祐中曾总领盐事。

  ③都盐院:专掌以解州池盐供应京师及京东诸州并出卖。

  【译文】

  陕西的颗盐,过去的办法是官府自行组织搬运,设置专门的机构购进和卖出。兵部员外郎范祥始创为钞法,使商人到边境州郡纳钱四贯八百,即售予一帖盐钞,到解州盐池换取食盐二百斤,任由他们私自贩卖,以收入的钞钱充实边塞的费用,同时省去了数十个州县搬运食盐的劳苦。往日辇运拉车的牛和驴,每年因为盐运役使而死者达上万头,因为国家食盐专卖而犯禁抵罪的人不可胜数,这些情况至行钞法而都得以避免。钞法实行既久,盐价时有高低,又于京师设置都盐院,由陕西转运司自行派遣官员主持供应出卖事务。京师的食盐,如果每斤卖不到三十五钱,就敛藏入库而不发卖,以使盐价上涨;如果超过了四十钱,就大批发放库存的食盐,以抑制商人的暴利,使盐价保持稳定。而盐钞的发放是有定额的,推行数十年,国家至今赖以为利。

  河北盐法

  【原文】

  河北盐法,太祖皇帝尝降墨敕①,听民间贾贩②,唯收税钱,不许官榷③。其后有司屡请闭固④,仁宗皇帝又有批诏云:“朕终不使河北百姓常食贵盐。”献议者悉罢遣之,河北父老皆掌中掬灰,藉火焚香,望阙欢呼称谢。熙宁中,复有献谋者。予时在三司,求访两朝墨敕不获,然人人能诵其言,议亦竟寝。

  【注释】

  ①墨敕:犹言手书的敕令。宋人称皇帝的手迹为“墨宝”。

  ②贾(ɡǔ)贩:贩卖。

  ③榷:古代盐、铁、酒等物品的国家专卖之称。

  ④闭固:通“闭锢”,犹禁止。

  【译文】

  河北地区的盐法,太祖皇帝曾颁降手书的敕令,允许民间贩卖,只收税钱,不许官府专卖。后来有关部门屡次奏请禁止私卖,仁宗皇帝又有手批的诏书说:“朕终不使河北百姓常食贵盐。”凡是建议禁绝私盐的官员都被罢职外放,河北父老都手捧灰土,借以点火焚香,望阙膜拜,欢呼称谢。熙宁年间,又有人向皇上建议禁止私盐。我当时在三司,访求太祖、仁宗的手书敕令没有见到,然而人人能传诵那些话,禁止私盐的建议也最终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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