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幼儿园的三大原则

小黄 1172分享

任何幼儿园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对于你不能接受的东西,你可以直接把这个幼儿园除名,不要犹豫,也不要把自己的孩子当成试验品!小偏整理选择幼儿园的三大原则,欢迎参考借鉴。

选择幼儿园的三大原则

1. 个性化教育能培养优秀的幼儿

幼儿园都有其特定的教学目标和教育方法。你所选择的幼儿园是否能根据每个幼儿的个性来因材施教,这对于幼儿的成长很重要。

幼儿园对教育课程的安排是不是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是不是有自己的独特教育内容和方式,在一些课程中有哪些科研成果,这都是衡量教育水平的标准。家长对幼儿园所有教学和游戏、生活方面的安排说明一定要清楚,从中可以了解一个幼儿园的总体实力。

2. 环境规划与安全不容忽视

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环境是最容易看到的。家长在与园方联络后,可以去幼儿园走一圈,考察园舍建筑是否稳固,楼梯与设备是不是专为幼儿设计,楼梯、桌角、柱子与游戏设施是否有防护的装备,以保护幼儿的安全。

为符合幼儿喜爱活动的特性,幼儿园的空间要宽阔,能让幼儿尽情地跑跳玩耍。此外,消防设备、饮水、用电安全也是家长要注意的。家长在参观幼儿园时要记住去厕所、厨房走一走,看看是否符合卫生的要求,和活动室的距离是否恰当。

3. 特长教育不一定适合每一个幼儿

现在很多幼儿园都打出了特色园的招牌,如双语幼儿园、音乐、体育、艺术幼儿园等,他们所做的培养特长的承诺也确实令不少家长动心。但这些特色园也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因此家长应慎重选择。

况且,幼儿阶段重在全面发展,对幼儿兴趣的培养不能过早定向,盲目跟风,过多地偏重一个项目必然影响其他潜能的发现和发展,即使培养专长,对 3 至 4 岁的幼儿也不能要求太高。家长要重视幼儿的启蒙教育,不能以技能技巧为标准来评判好坏。

以上,是作为幼教工作者多年来与家长通过沟通交流了解到的择园中遇到的问题、困惑及经验总结,希望能给家长朋友们一些择园启示,尤其是新手父母。

幼儿园懂法、他人不讲法,学法是无用的?

只有知法,才能谈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办园才能保障园所的安全运营。但一部分幼儿园管理者却停留在知法的一步,很多园长告诉我:

幼儿园懂法,员工不懂法,管理者用法,员工却不讲法,法律都是保护弱者,有些法律就是“恶法”,知法有何用处?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去了解法律。

从而拒绝使用法律,仅凭着自己多年的人生阅历与经验去管理和运营园所。

这些园长的想法让我回忆起当年读研究生的时候,老师语重心长地给我们讲述过的一段话:“所有学法律的学生都有一个通病,那就是自以为学习了几年法律,就吃透了法律,然后每个人凭着自己的片面、浅显理解,坚定地认为某个法律条款是错误的,是“恶法”,于是,每个学生的文章或者论文的最后一部分都是建议修改法律,与其说法律有问题,不如你自己先深入研究。”

工作几年后,更能深刻体会到老师这段话的真实意义,其实很多时候不是法律有问题,法律条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是相对“固定的”,关键是活生生的人在适用过程中先要深入研究,方能得知其内涵之处,而不是尚未理解,就仅仅凭借自己的个人片面理解去认知,然后总结出法律的“不妥”之处,甚至上升到法律是“恶法”的认识。

关于这样的认识误区,我举以下两个例子:

案例1:学劳动法后,需要重新梳理的事情工作太多了,幼儿园要按时签订合同,又要把园内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劳动法真的就是一部“恶法”。

在幼儿园成立之前,劳动法就客观存在,园所工作量的增加并不是因为学了劳动法,而是我们在幼儿园管理的某一方面一直都处在不太合规的道路上。所以现在突然要走向正规的道路,当然会觉得痛苦。如果一开始就是依法运营、管理,后面的工作也会水到渠成、轻松自如。

案例2:现在的员工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让园长防不胜防,甚至个别员工离职时还威胁幼儿园,一言不合就去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下都得赔偿,太不公平了,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员工的。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解除幼儿园都需要赔偿,关键取决于园所依据什么去解除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单位解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幼儿园不需要赔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

3.如果没有任何没有理由,或者有一定的理由,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则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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