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后对汉朝文景之治成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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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汉文帝、景帝两代四十年左右的时间,政治稳定,经济生产得到显着发展,历来被视为封建社会的“盛世”,史称“文景之治”。

  文景之治

  西汉文帝、景帝两代四十年左右的时间,政治稳定,经济生产得到显着发展,历来被视为封建社会的“盛世”,史称“文景之治”。汉文帝刘恒(前203~前157),汉高祖刘邦中子,母为薄姬。高帝十一年(前196)受封为代王。公元前180年吕后死,诸吕作乱,丞相陈平,太尉周勃与朱虚侯刘章等宗室大臣共诛诸吕,迎立刘恒为帝,在位二十三年。汉景帝刘启(前189~前141),文帝太子,母为窦皇后。公元前157年即位,在位十六年。

  汉文帝刘恒

  西汉王朝建立后,汉高祖、惠帝、吕后都着力于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封建统治秩序,收到了显着的成效。文景两帝相继即位后,又在这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措施。

  汉景帝刘启

  汉文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他即位后多次下诏劝课农桑,按户口比例设置三老、孝悌、力田若干员,经常给予他们赏赐,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同时还注意减轻人民负担,文帝二年(前178)和十二年,曾两次“除田租税之半”,即租率减为三十税一,十三年还全部免去田租。自后,三十税一遂成为汉代定制。文帝时,算赋也由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钱减至四十钱,徭役则减至每三年服役一次。景帝二年(前155),又把秦时十七岁傅籍给公家徭役的制度改为二十岁始傅,而着于汉律的傅籍年龄则为二十三岁。文帝还下诏“弛山泽之禁”,即开放原来归国家所有的山林川泽,从而促进了农民的副业生产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盐铁生产事业的发展。文帝十二年又废除了过关用传制度,这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汉文帝对秦代以来的刑法也作了重大改革。①秦代大多数罪人,即被判处为隶臣妾以及比隶臣妾更重的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②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③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见云梦秦律)。汉文帝下诏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帝又减轻了笞刑。改革的后两项在当时和以后虽没有认真执行,但文帝时许多官吏能够断狱从轻,持政务在宽厚,不事苛求,因此狱事简省,人民所受的压迫比秦时有显着的减轻。

  文景两代对周边少数族也不轻易动兵,尽力维持相安的关系。吕后时,南越王赵佗自立为帝,役属闽越、西瓯、骆,又乘黄屋左纛,与汉王朝分庭抗礼。文帝即位后,为赵佗修葺祖坟,尊宠赵氏昆弟,并派陆贾再度出使南越,赐书赵佗,于是赵佗去黄屋左纛,归附汉王朝。文帝后元二年(前162),又与匈奴定和亲之约,此后匈奴虽背约屡犯边境,但文帝只是诏令边郡严加备守,并不兴兵出击,以免烦扰百姓。

  近日因为写一篇关于吕后的文章,我又读了《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和《汉书》卷三《高后纪》,以及二书中其他一些关于吕后的内容。

  《史记》在《高祖本纪》之后就是《吕太后本纪》。《汉书》则有《惠帝纪》。看来班固努力维护正统。而司马迁更尊重政治史的实际。吕太后残害戚夫人即后人所谓“人彘剧豺狼”(刘筠《宣曲》诗)事件后,召汉惠帝观看。汉惠帝得知是戚夫人,大哭,“因病,岁余不能起。使人请太后曰:‘此非人所为。臣为太后子,终不能治天下’”。于是,“以此日饮为淫乐,不听政。”实际上,在汉惠帝时代,主持政务的,依然是吕雉老太太。

  《汉书》卷三《高后纪》有这样一段记载:“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据颜师古注:“罪之重者戮及三族,过误之语以为妖言,今谓重酷,皆除之。”这项可以看作法制改革的举措,也算是对秦政的拨乱反正。然而清人王懋竑《白田杂着》以为:“此本惠帝之意,《通鉴》不载此诏,是没惠帝之美而反移之于吕后也。”其实,如果知道汉惠帝时代真正的执政者是谁,就可以明白此“惠帝之美”,其实是可以归于吕太后名下的。

  有意思的是,汉文帝诏书又有“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的说法(《史记》卷一○《孝文本纪》),颜师古注:“高后元年诏除妖言之令,今此又有訞言之罪,是则中间曾重复设此条也。”似乎法令的改革又出现过反复。

  吕后称制时的一些政策设计,可以说对文景之治的历史成功有引导性的意义。司马迁在《吕太后本纪》篇末以“太史公曰”的形式表扬说:“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汉书》卷三《高后纪》末尾的“赞曰”,也发表了类似的评断,只是字句略有不同。

  明代学者胡广在《胡文穆杂着》中指出《汉书》有一事于两处记载,而情节有出入者,举了《季布传》记载匈奴单于致书吕后,语有欺嫚,樊哙称“臣愿得十万众横行匈奴中”,遭季布驳斥的故事。而《匈奴传》则记录了匈奴来信的具体言辞,季布的话也更为具体。而回信有“退日自图,年老气衰,发齿堕落,行步失度,单于过听,不足以自污”语。胡广说,季布一个人的话,前后不同,前说本于《史记》,“后说不知有何从出也”。特别是“中间二书,媟秽尤甚”,都应当“刊削,不宜留污简牍”。《史记》的相关记录相对简略,“于此亦可见《史记》《汉书》之优劣也”。然而我们今天读史的人,则大致都会认为《汉书》的记录更为可贵。

  宋人谢采伯《密斋笔记》卷二注意到,《汉书》的《外戚传》在《匈奴传》之后,以为缘由在于吕后等人对国家的祸害甚至超过匈奴威胁。她们因为“负宗社、误国家”,附之于帝纪之后,是不可以的。这位谢先生又说:“是百万之师不若一女子足以亡人之国也。”他以为其他正史都没有将《外戚传》置于《匈奴传》之后的,这体现了班固《汉书》的优越。这样的分析,恐怕许多关心《史》《汉》的朋友都未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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